《宪法》首先,确定了中华的国家名称,是“大中华共同联合国”,简称“中华”或“中国”,明确是反殖反侵之后,由十三个地方军事势力,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为共同之“反抗殖民,反抗侵略,创立独立之民族、国家,发展国家,富裕民众”理想,求同存异,联合互助为国——这,也正是国家名称之由来!
再,确定政体、组织结构,言乃立足于传统,又援引西方先进之政治,形成中央、省、市、区(县)、街(乡)、村的六级管理系统,另有各级的职权一一对应,取消了爵位分级,设立“工龄道德体系”。
所谓“工龄”即工作时间的累积,按照每年1%累积基础工资,“道德”则为个人之操守,实行倒扣制度,满分100,操守有失,则按照相应的严重程度,进行扣分。扣分的标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分数扣完,则清出政府系统,所有的政府系统相关职位,将永不录用。
在中央,设相国一人,下设秘书省、统筹规划署、总军事军备参谋部、农、林、工、商、教育等各系统;分级而下……
这些内容,《宪法》中写的很细,一直写到了村级的村长、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的选举程序、以及村长的责任、义务、权力;村民委员会的责任、义务和权力。详细、简练的,毫无漏洞的,将整体、组织结构都叙述完毕。《宪法》便进而记叙了《宪法》的性质,是代表了复兴中华、富裕民众的,是代表了什么样的“统治意志”的,是继承了道、墨思想的,是有别于西方法律,根植于传统,去其糟粕的,是“制大道以为器”的,是“大道至简”的,是为保证人民安、信、生这三条最基本的权利,而制定的!
“安”就是“安定”——只有安定,人民才能生活的好,才能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
“信”就是“信义”——唯“信”与“义”,可以使一个团体信任、团结,唯有信任、团结,才能安定,幸福。
“生”就是“生存”——这是每一个人的,最为起码的一个权力。
……
故,《宪法》规定了《刑律》,凡危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皆归于《刑律》,一共有杀人、抢劫、强奸、盗窃、诈骗五条,具体解释若干。在《刑律》之下,则为《民规》,其内容为各地之政府于民众协商约法,只要不违背《宪法》的内容,便可以通过,成为当地的一种“生活准则”和“规范”。
这样的规范,相当的多,包括了工商企业之间的约法、社区、乡村的约法、学校教育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