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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审案(2 / 3)

已经死在了陈家庄庄的利刃下,有两位主官的前车之鉴,这位县丞相当的配合,看到陈逊之后立即行礼,显得非常的谦逊老实。

“我问你,本朝律法中,有没有规定负债必须子还?”这是陈逊找到的第二个突破口。

“回大人,本朝律法之中,并无规定必须父债子还。”覃文先回答了陈逊的问题,接着又补充道:“但是父债子还乃民间约定俗成之理,子女受父亲供养,自然应该承担父亲的债务。”

“我问你什么你就答什么。”陈逊不满覃文后面的补充,这会让他后面的操作变得有些尴尬。

“是。”覃文这次不敢多言。

“具体说一说,本朝律法中对于偿债的条例。”陈逊再次问道。

“《宋刑统·公私债务门》中有理欠令:诸欠官物有欺弊者,尽估财产偿纳;不足,以保人财产均偿;又不足,关理欠司;又不足,保奏除放。”

“还规定:诸欠无欺弊而身死者,除放;有欺弊应配及身死而财产已竭者,准此””

陈逊小时候读过私塾,知道这两句话的意思:

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如果恶意欠债不还,将以其财产清偿;

如果资不抵债,以担保人的财务填还;

如果还不足以偿还债务,将债务人关押入理欠司(意味着其家人要筹资还债、赎人);

若还是不足以还清债务,则按程序“除放”债务,债务至此宣告结束(相当于后世的个人破产);

如果债务人身故且无欺弊记录,其债务也随之消灭(人死债消);

如果债务人有欺弊记录,但已受过处理、财产已经清偿,债务也将因债务人身故而消灭。

总之,债务人的子女并无偿还其父母生前欠债的法律义务。

官府规定中,需要父债子还的阶段,就是将债务人关押进理欠司的时候。在这个阶段,子女若是想尽孝,可以帮助父母还债赎人。若是不想尽孝,则不用管父母死活。

不过以上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债务人的财产都用来清偿了,若是子女有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则需要连同债务一起继承。

看着堂上的老农,很明显,他的女儿并没有继承他的财产。

都已经被卖入妓馆了,还谈什么继承。

“也就是说,刘员外并没有强迫刘老丈女儿替父还债的权利?”陈逊问道。

“是的。”覃文低着头不敢看陈逊,也不敢看刘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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