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啊,吴质这是案中有案,还有后话吧?
他又从头捋了一遍案情,突然想起来,自己一开始不就因为宁可坐拥万贯家财而又孤身一人,觉得总有一天会闹出事儿来的吗?那么宁可就真的孤独一个吗?不对,他还有个妹妹
想到这里,低声又问卢洪:“出嫁之女可能继承父亲的财产?”卢洪回复道:“按律,父死子继,无子则寡妻继,无妻则父母继,再后面是未嫁女、出嫁女,再后面是从子”这意思很明白了,宁可没老婆没儿子,也没有兄弟和侄子,那么他要是一死,财产继承人就只剩下了一个妹妹。
对啊,判断案情就要从最大受益人开始想起,这是侦探的常识是勋这才缓步跺回吴质面前,问他:“宁可之妹,嫁与了何人?”吴质微微而笑,那意思:长官你终于想到点儿上了“正是本县的黄县尉。”
案情叙述至此,脉络终于逐渐清晰了起来。
想必宁彤当年确实是借了隔壁老王的种生下儿子宁可,后来也成为了唯一不,应该说是顺位第一的合法财产继承人。当宁可跟隔壁老王起了纠纷,饱以老拳以后,隔壁老王跑县衙把他给告了,说他殴打生父但是根据《汉律》,这一罪名不可能成立。黄县尉听闻此事,就想要借着老婆的关系谋夺宁家的财产,因此指使隔壁老王改了口供,说当年是租婢生子,所以宁可殴父的罪名应当成立。
案情的关键不在于黄县尉是怎样说服隔壁老王的隔壁老王一开始状告宁可殴父,就已经不顾亲情血缘,想要把亲儿子置之死地了,对于黄县尉的要求,顺水推舟即可。关键在于,县丞面对前后完全不同的两份证供,为什么认准了后一份儿,而不再加以深入调查?他是真的昏庸糊涂呢,还是为卖黄县尉的人情,甚至是收受了黄县尉的贿赂呢?
是勋还在那儿苦思冥想,卢洪瞧不过去了,迈前一步,先朝是勋鞠了个躬,然后转头询问吴质:“即便租婢,也当有契约,可有契约呈堂?”吴质一边点头,一边说没有“初次审案,县丞即要隔壁老王将借种的契约取来验证,老王本说回家去取,可是二次审案,不但翻了口供,还说年深日久,契约已经找不到了。”
卢洪又问:“这般契约,按理当有中人,亦当在官府有所备案,县丞可曾去召问中人,可曾去查过旧档呢?”
吴质轻轻摇头,叹了一口气:“倘若屠县丞去召问了中人,并且出示过契约旧档,小人也便不敢多事了。还是小人偶尔听人说起,那李全曾与人喟叹道:昔日借种的契约便是他为中人,可惜此番宁可要枉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