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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军政 Ⅱ(2 / 10)

同意,三百人有一,也就是说,三百个居民,配一个捕快,比例有点高,但一来在外国,二来地盘新得,稳妥点也好。道:“洪先生此议极好。吴同知,捕盗司下至捕盗所各色官员人等,我会从我的亲兵中,挑选出符合资格的人来。官印凭信,你尽快办好。”

吴鹤年领命,工工整整地将这一条,记载在自己的笔记上。他心知肚明,捕盗司名义上属总管府,实则邓舍是要直接管辖。

邓舍不得不直辖,地方将领,或为旧人、或为新贵,无论哪一种,都不会把双城总管府、姚好古、吴鹤年放在眼里。也只有邓舍的亲兵,才能稍微使得他们收敛一些。

从陈虎一次杀二百人,就能看出,这些将领们,平时在各自城中,已经很有点无法无天的样子了。这个势头,必须立刻遏制,否则,很有可能激起民变。

再一条,邓舍也是相中了捕盗所有搜集情报的便利。身为一军之主,为自己也好,为全军也好,他必须有可以获得地方第一手情报的来源渠道。

“人数设置,就按洪先生讲的三百人取一。三分之二从军中选,三分之一以地方高丽人为之。选一土著大户,做副手。捕盗所俸禄,一律由双城总管府拨付。”邓舍问文华国,“文叔,有没有意见?”

文华国虽然不管地方,不过设身处地,他觉得大有必要:“些许地方蟊贼,跳蚤也似的东西,本就不该俺们管,没得污了手。专有人去管,再好不过。”

这件事就此定下。

治安一款,洪继勋分作三条。捕盗所为第一条,第二条是收缴民间铁尺、弹弓等杀伤性用具。土著丽民当然没有刀枪弓弩之类的军用武器,可铁尺、弹弓这些玩意儿,不少豪门、无赖还是有的。不收缴上来,早晚留个祸患。

第三条,分作两目。一则严禁聚众集会;二者实行夜禁。

集会不但是指有密谋对抗性质的集会,高丽和中原一样,崇信佛教。受蒙元有以喇嘛为帝师传统的影响,高丽王也拜的有王师,双城诸地,几乎每座城池里,都有寺庙。邻近山上,庙宇更多。

严禁聚众集会,也包括了寺观僧道。信徒聚会不得超过十人。并且禁止在乡镇村集买卖的“集场”、以及城市瓦当勾栏内有唱词聚众的勾当。

实行夜禁,夜间不得点火烛。所谓“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鼓声动,听人行。”有公事急速及丧病生育之类不在此限。违者笞三十,有官者笞一下。夜间因公外出,要执有官府的信牌。

这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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