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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总统条例(2 / 4)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大汉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规定预备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预备兵团的权力;

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大汉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公务人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9条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大汉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凡是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爵位。

第10款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国家王朝;不得对民用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纸币;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徵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任何州对於进出囗货物所徵的税,其净收益应归大汉合众国国库使用;

所有这一类的检查法律,国会对之有修正和监督之权。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

第五章总统

这章宪法是规定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方式、资格、职权及弹劾程序。

第1条

行政权力赋予大汉合众国总统。

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

但参议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大汉合众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

各选举人应於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注明每人所得票数;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大汉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

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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