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明府是在了解民生,便不假思索告诉他,一文钱三个。
夏侯辉闻之欣喜,当即派人取来一万文钱,让里正为他买三万个鸡蛋。随即叮嘱对里正,把鸡蛋寄放他家,让母鸡孵它们。
于是,蛋孵鸡,数月后鸡长大了,便让县吏给他卖,一只鸡卖三十文钱。半年之间,夏侯辉便赚了近三十万。然后,又用三十万钱买鸡蛋,同样的方法把蛋孵化,然后卖鸡,周围复始,三五年的时间,周围数县养鸡的百姓,都因为他破产了。监察御史觉得,他是在与民争利,所以褫夺了他的保持,报请刑部治他一个囤积居奇,破坏地方畜牧之罪!
贞观元年的时候,颁布的《官品令》中就明确规定:工商杂色之流,必不可与朝贤士大夫比肩而坐,同坐而食。,此法令的除了有贬抑商人的目的之外,还有隔绝官员和商人交往的意图。而且还圈定了范围:五品以上,不得入市。所以,五品以上的官员,如果想做生意,只能让亲戚朋友来做,毕竟律法不是开玩笑。
但在武德七年旧法时规定,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就是说,官员不允许经商与百姓争利,如买卖获利一匹就要处以鞭打五十下的刑罚,每多一匹,加一等刑;而以权力强取物,即使是正当价格也要笞打五十,对于从中牟利的官员,按照枉法罪论处。
这个案子,刑部难在前后律令的问题。按照武德旧法,按照世俗理念来说,这个夏侯辉有罪,而且其罪不少!按照一匹五十鞭的来算,他就是有几百条命也不够挨鞭子的。
但是,若是按照《官品令》来说,五品以上,不得入市,夏侯辉是个七品官,不在禁止的范围。纵然他做的有点过,不宜提倡,但他并没有违背律法啊!
“夏侯辉的钱,是强买强卖来的吗?”
当然不是,三十文一只鸡,童叟无欺,的确没有强买强卖!
“既然有新法在后,他也没有强买强卖,那便没有罪!”
当然,李承乾承认,一个县令不想着怎么治理地方,一门心思的想着做生意,实在是有些不着调,而且也辜负了朝廷的信任。
但人家毕竟没有违背律法,现在要按照旧法之罪,未免有失公允,所以李承乾的意思是无罪释放。
但是,他这个行为的确是令人讨厌,要是天下的低级官员,都争先效仿,那大唐岂不是要完蛋了。
既然,他这么喜欢做生意,那就不要做官了,褫夺他的官职,贬为庶民,让他一门心思的去做个商人吧!朝廷不耽误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