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方念这个案子,李承乾上书天子,请求加强对官员的监察、查办力度。
其一,设立铜匦:鼓励告密,对举报犯有罪行过失官员的人,一经查实,授予重奖;即便举报无实,举报者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此,必然四方告密者蜂起,官必重足屏息,只得收敛起贪赃枉法之心。
其二,将御史台一分为二,分设肃政左右台,加强对官员的监察。左肃政台,专司纠察中央百官和军队。右肃政台,专门负责京畿地区和地方各州县官员的按察。并将监察御史,由之前的十八人,增至八十一人。形成左台以察朝廷,右台以澄郡县的纠察格局,左、右两台迭相纠正。
其三,李承乾还起起草了新的监察法规《巡察六条》和《风俗廉察四十八条》以扩大监察范围。
其四,授予三法司重权,允许他们在审核官吏的案件中,适当的使用肉刑,迫使地方官员畏之如虎,如此以身试法者则会日益减少。
比如说:受财枉法,官员收受了贿赂后违背法律做出决定。按其受财“赃”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受财不枉法,官员虽然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但在裁决上并没有违反任何律法。则凡是计赃“满一尺,杖九十”;以上递加至满三十匹以上,处“加役流”。
受所监临,官员收受自己部下及所管辖内百姓财物,而未有具体的所求,无违律法,则计赃“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以上加一等”,赃满五十匹以上,处流二千里。
在李承乾看来,官员渎职受贿,是历朝历代无解的施政难题。朝廷赋予官员驱使百姓、裁判、予夺大权,自然也就难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或与钱财换取权力。朝廷专门设立的监察系统也不在于防止官员渎职受贿,而更着重于检测官员对朝廷的忠诚。
李承乾是理智的,他并没有将目标放在完全的消灭上,而是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以此稳定朝廷的统治秩序。
《尚书》中说: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贪渎是最容易形成朋党的,所以韩非子说:大臣两重,父兄众强,内党外援以争事势者,可亡也。贪渎滋生朋党,朋党则国家危亡,因此当设谏以纲独为,举错以观奸动,罚比周而赏异,诛毋谒而罪同。
对于太子所奏之事,李世民自然是赞同的,所以旨意很快就发到了尚书省:太子所奏,一子不改,按此办理,不得有误。
有了皇帝的御批,那自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