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的问题上,却不是一味的以法行事,而是向荀贞具体提出了“有纵、有禁,有生、有杀,断之以法,是谓义法并立”的观点,也就是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单一地依从律法,亦要讲“义”。
荀贞对荀悦提出的禁私杀很赞同,但对荀悦“义法并立”的观点不以为然。
可自尊儒以来,儒家的思想已经浸透到了法家中,如纯粹地按法决狱,未免会被时人视为“酷苛”,早年在颍川为督邮时,荀贞就曾被颍川的一些士人以为他行事近“酷吏”,现今他方掌徐州,正收揽人心之际,在这方面却需得注意,而且荀悦又是初来,此乃他提出的第一个有关政策的建议,也不好全然不听,因而,荀贞折中了一下。
他接受了荀悦“义法并立”的提议,但要求郡县只可“断法”,不可决“义”,也就是只能决定“禁”和“杀”,不能决定“纵”和“生”,凡是郡县认为与“义”有关的,不许自决,必须上报州中,由州府决定,看该如何判处。
於是,荀贞传檄郡县:《春秋》之义,子不报仇非子也,而建武中兴,申明旧令,永元之际,废除《轻侮》,何也?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兵乱以来,十亡二三,民之存者,尚相杀乎?自今以后,宿有仇怨者,皆不得相仇,守相依法平决。有义,报州府。
檄文传至州内各郡,乐进等俱按檄行之。
邯郸荣向来刚酷,东海郡的一个辖县里正有一件为父母报仇的案子还没能判,檄文到日,他立即行檄,命此县将人犯弃市。
县长上书,述以《春秋》之义,讲叙县人为此孝子求情之状,恳请给这个孝子减死一等。
郡吏亦进言,说道:“为父母报仇,此孝子也,如杀,明府恐得非议,如不杀,恐为州追责。州檄令云‘有义,报州府’,不如上报州府,由州决之,这样明府也就不用为难了。”
邯郸荣回答说道:“杀人者死,何难之有?”
他又行檄那个县,严词训斥,再次命立刻将杀人者弃市。
那个县长无法,只得不顾求情的县民,对那个孝子依令行刑,行刑之日,观者如堵。
自此之后,徐州五郡国中,邯郸荣治下的东海郡一枝独秀,乃至到他离任,境内都没有再出过一件私杀案。
荀悦上书,建议禁私杀,随之,到府未及三日的刘烨也上书,建议禁杀奴婢。
他在上书中写道:“近年以来,律法废弛,民多有杀、炙奴婢者。‘天地之性人为贵’、‘敢炙灼奴婢,论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