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阁 > 历史军事 > 三国之最风流 > 44 搜山千骑入深幽(三十五)

44 搜山千骑入深幽(三十五)(2 / 5)

的不是军法,是民法,在民法这一块儿上,夏侯兰不如李、宣诸人,而在军法这一块儿上,李、宣诸人不如夏侯兰。

“晓习军法”四字说来似轻易简单,然在古代这种文盲占了绝大多数,专业类的知识往往被少数人掌握在手中,只向门徒弟子传授,以至号为“家学”的整体背景下,一个谙熟军法的人是不可多得的。尤其相比宣康、李博他们学的民法,军法的专业性更强,学习的人更少。

所以,荀贞对夏侯兰是十分欣赏,也很倚重。

军法对一支部队来讲有多重要,这就不必多言了,所谓军法者,“立武以威众,诛恶以禁邪”,一支军法不严的部队是绝能成为一支善战的常胜军的,只有使兵卒“畏我”,也即畏惧军法胜过畏惧敌人,部队才能令行禁止,百战不殆。

是以,一军之军法官或许没有先锋战将的悍勇,也许名声不显,但却实为一军之约束准绳,细论其重要性,一个优秀的军法官乃至远胜过一个勇悍的将校。

汉承秦制,军中专门设置有“军正”一职。军正即军法官,“主军法者也”。军正在军中的地位较为特殊,位虽在主将之下,然却不归主将指挥,执法“谨按军法”,只以军法为根据,有一定的司法独立权,二千石以下的将校如有违法者,可直接执法,二千石以上的,比如将军,如果有违法的行为,军中则可上报朝廷,请天子裁决。

从军正的权力也可看出军法对一支部队的重要性。

夏侯兰不负荀贞厚望,在很短的时间里就“三令五申”,使新屯的兵卒大致知晓了军中之法。

军中之法的条款是很多的,两汉专有《军法》一篇,篇内详细规定了种种之法,上至约束将校,下至约束兵卒。新屯的兵卒虽然大致了解了这些条款,襄国县的吏卒、壮士还好一点,那些“山贼”散漫惯了,一时间却是难以做到,时有违法之举。现下正用人之际,非立威之时,夏侯兰征得了荀贞的同意,对这些新卒小的触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暂且不加理会。

教练义从山行、山斗之术分为两步:第一步先由新屯的兵卒教“理论”,“理论”教过,第二步再把义从们分批拉到县外近处的山中“实践”。为了逼真一点,荀贞还令许仲、江禽等把参与实践的部曲分成黑红两队,一队守山,一队攻山,轮换练习。

时当十月初,天越来越冷,义从、郡兵均换上了厚衣。

紧张地教练工作进行了半个月,到得十月中,下起了雨,风雨连日。

天本就冷,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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