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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章 居人之税 田亩之税(3 / 4)

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其结果为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由此造成的社会表现为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朝代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落到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做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朝廷的很多制度都源于唐制,其税法也是一样,期间经过几次调整,包括王安石变法等,到现在便形成了目前的改进后的两税法,首先对于税收的额度,朝廷实施的是量出制入和统一征收及手续简化原则,既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

朝廷的两税法主要是由居人之税和田亩之税组成,其中居人之税的原则是,其一民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现居地入籍交纳两税,也不再区分成丁与否,一律以民户的资产作为课征两税的根本依据。其二对居住不固定的行商,在他们经商的郡县,依据经营的货物征税三十分之一,使其税负大致与定居农民相当。其三定居民户的纳税期限有明确规定,每年分夏秋两季交纳,夏税交纳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其四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

其田亩之税具体是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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