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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章 御用金牌 钦差粮商(2 / 4)

制裁,但这是需要容忍的代价。理想的司法状态,自然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不枉无辜,不纵罪恶,然而,由于证据的泯灭,侦查技术不足,人之理性有限等,只能是二害相权取其轻,二利相权取其重。

后来朝廷为了进一步增加法律的权威性,特别增加了非法之刑,增加夷族、活钉、断手足、腰斩等,以期取得更大的恐吓和威慑效果。另外宋刑统规定:凡是持械抢劫,无论抢劫是否成功,一律处死。还有就是本朝的法律特别重视证据,有一定证据不能结案,刑事案件必须要有凶器、尸首等相关物证才能最后定案,民事案件则要有相关的契约文书作为证据。

还有就是编例制度了,例是指将以前事情的处理方法作为后来同类事件的参照标准,实际上是一种援引以往事例作为量刑定罪依据的做法。例的来源有断例,以典型案例作为后来同类案件的审理依据,特旨是以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的特别处理方式作为后来同类事件的处理依据,指挥则是中央官署就个别事发布的指示或者决定,这种指令一经发出,即可成为以后同类事件的处理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尔等可知之前福建路有个案例,就是官府诬陷粮商,从而造成冤案,后经大理寺审理,才还粮商清白,最后地方长官被处于流放一千里,杖一百。你可知道这就是典型的编例制度应用了,尔等今天的这番行为,要是核实了,刚才福建路的案列就是尔等的最终归宿。

对于我刚才所言,堂下的知州瞬间石化了,心想这绝对不是一般的粮商,肯定大有来头,此时他才明白过来,刚才自己草率了,忘记了问清楚对方的身份,大堂上的人能有这番见解,来头肯定不小,不是翰林院出身,就是国子监专门学过法学,或则亲友在朝廷担任要职,要不然,福建路的案例他不可能这么清楚,这都是朝廷专业研究法律的重点参考案例,一般的普通百姓哪里能知道这些呢?可是现在一切都好像晚了,能安然的坐于大堂之上,那股威严可不是一般的人能有的,这人的来历估计不简单,莫非是哪个朝廷重臣的官二代,或则是哪个王爷家的公子,想到这里便打了一个哆嗦。而刚才那个半死不活的庞通判此时已经躺在地上疼的打滚,口中嚷嚷个不停。

而在此时,侍卫将城墙门口的税吏押了进来,税吏进到大堂一看这阵势,只见知州堂下,而高堂上坐着的竟然还是陌生人,一下子也搞不清楚是啥情况,突然看到案桌前面的王管家,他才想起来了,这就是刚才进城纳税的粮队啊。粮商咋现在高坐于大堂上呢?这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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