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伟大的画家,一个伟大的音乐家,或一个伟大的诗人来说,色彩、线条、韵律和语词不只是他技术手段的一个部分,它们是创造过程本身的必要要素。
平心而论,卡西尔对克罗齐的批评有言之过重之处,因为克罗齐并不是完全不管表现方式,也不是把表现方式完全看成是一种技术手段。但是,卡西尔在这儿鲜明地提出了让直觉“在一种特殊物质中的具体化”,
即给直觉以形式
的问题,确实对克罗齐作出了重要的补充和校正。
艺术形式,是客观自然形式和主体构建形式的一种融合。从本质上说,它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是艺术家对人类经验、人生哲理所作出的组构;但是这种组构形态却又要借助于客观自然形态,以期构成一个能够调动广泛感应力的层面。于是,这就为心灵的体现和传达,创造了“第二自然”。艺术中的“第二自然”主要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它为主体构建提供了一个实现和展开的方式,因而基本上属于形式的范畴。它既是对客观自然形式的提炼,又与艺术家的心理形式处于对应或同构关系之中。因此,艺术形式,也可看成是艺术家的心理形式对于客观自然形式的占有。
心理形式也在客观化的过程中加固和调节了自身,这就像河水有了河床才能成为一条河。
由于艺术形式联结、融合了客观自然形式和主体心理形式,因此它有能力提供两层直觉:因客观自然形式的直观性而提供可触可摸、可视可睹的浅层直觉;因主体心理形式的复杂包容性而提供震撼整体的深层直觉。
艺术形式,是对艺术直觉的提炼,也是对艺术直觉的允诺;是对艺术直觉的耗用,也是对艺术直觉的保存。
为此,艺术形式也就是一种直觉形式。种种意蕴、情志,都要以直觉形式呈现出来。我们既可以说它是情感的直觉形式,也可以说它是理念的直觉形式。苏珊·朗格说艺术是情感的形式,黑格尔说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都是把视点归结到直觉形式上的。直觉形式背后所包罗的,几乎是艺术家的整体生命。
苏珊·朗格在论述情感的形式这一命题时看到了这一点,认为这种形式实际上是“生命活动的投影
”,“它们的基本形式也就是生命的形式
”。这是很精辟的论断。因此,艺术形式也可获得这样一种概括:生命活动的直觉造型
。这种理解,其实也已逼近克莱夫·贝尔所提出的“有意味的形式
”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