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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二章 普法课(2 / 3)

过难道他不锁门就不犯法吗?”杜林有些不理解,“我觉得就算这个人没有锁门,单是放任这些人在这里集体自杀也应该是‘间接故意杀人’吧?”

隋遇安解释道:“你虽然是中湖刑警队的顾问,但看来你对法律条文还真是不熟悉,你说的那种情况,其实不叫‘间接故意杀人’,而应该叫‘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关于‘不作为犯罪’,关键还是要看是不是‘应为、能为而不为’。

‘应为’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源自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或是双方关系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或者犯罪行为产生的义务等。

打个比方说,两口子吵架,女的情绪激动喝了农药,他丈夫明知妻子喝了农药,如果不及时送医救治会死,但他选择离开,或放任不管,那他就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因为他与处在生命危险中的人是夫妻关系,存在法律规定的互相照顾和保护的义务,这就是‘应为’。

而他只需要把妻子送到医院或打一个120急救电话就可以挽救妻子的生命,这就是‘能为’,但他什么都没有做,这就是上面说的‘应为、能为而不为’,所以他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如果是某位路人在路边看到了一个人被车撞伤,肇事司机跑了,伤者生命垂危,但这个路人没有报警而是转身离开,最后这个伤者死亡了,那么法律只会追究这个肇事司机的责任,而不会认为这个路人构成了不作为犯罪,因为他没有报警的义务,最多只是受良心和道德的谴责。

回到这个案子里,如果这个知情人明知这些人要自杀而没有劝阻或报警,但没有锁门,他还不算是犯罪……”

杜林插言道:“就和那个路人一样,没有义务。”

隋遇安点点头,“对,因为没有义务,所以不存在‘不作为犯罪’,但他如果锁了门,那就不存在作不作为的问题了,就是故意杀人!”

杜林问道:“可这些人不是自杀吗?他只是锁个门,又不是他点的火。”

隋遇安摇摇头,“就算是自杀,当事人如果事到临头后悔了,还是有终止自杀行为的可能,也有生还的机会的,但这个人把大门一锁,就等于是剥夺了这些人生还的希望,等同于故意杀人。”

杜林点点头,“我明白了,但我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些人身上的汽油也是这个人淋上的,或者汽油是这个人提供的,那这个人是犯了什么罪。”

隋遇安说道:“如果是你说的这种情况,那就更简单了,刑法第232条第五款规定,‘帮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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