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的看法,你得认真看。
在权利理论以及制度化的历史中,总体上对权利理论的研究遵循着一种“从理论到实践且最终服务于社会实践”的进路。从不反向求知的方式来看,具体地可以简要表述为:无论是对新型权利制度化的探讨还是对权利观念形成过程的研究都是建立在社会需求之上,以社会需求为要导向,通过对社会环境的宏观概括、社会问题的深入剖析以对各个历史时期特定权利理论的抽象总结,而后调适出适合当前社会需求的有关权利的认知以用于解决当前社会所面对的种种权利难题。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相这种研究方式的确是寻求权利理论中最适合社会发展规律且能够最佳迎合社会需求之合理解释的最佳方法。但是,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探究世界本体的哲学思想,它对于人类具体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且仅仅只能是思想上的指导,而指导思想本身的合理性信并不能理所当然地推导出具体实践行为的合理性。一方面,所谓的哲学指导思想无非是人类在历经无数社会经验的积累后高度抽象总结出来的理性经验,本质上是人类理性的一种凝炼。
另一方面,在具备官能性的前提下,人类理性在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必然会受到主客观发方面的限定,既然限定这就意味着人类只能说经由人类历经无数社会经验积累后高度抽象总结出来的指导思想对于当前社生会是最为合理的,但同时上也意味着人类理性在服从于指导思想的引领下仍旧难以触及问题的所有面向。
因此,哥以为这种从理论到实践的最终服务于社会实践的权利理论研究进路是最为合理的研究方法,但同时亦觉得任这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在某种层面上显得过于功利。过于功利的研究类似于逻辑推理,逻辑推理有有效或无效和真或假的区分,一个科学的逻辑推理何其各个前提和结论必然是真且有效的,只具备有效却非真的逻辑推理只能是诡辩。而很多时候功利的研究总会或多或少侧重于研究结果的有效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功利的研究方法就是事错的,而是功利的研究方法会促使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忽略那些与社会需求相关度不高却对理论本身具有诸多意义的因素。管见以为具体到权利理论的研究,也这种研究方法可能会存在人本主义的理念不够深入或思虑不足的问题。客观世界是与人无涉的物质世界,人类世界是人类理性构建出来的世界。
所谓的“人本主义”绝非仅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