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主席制政体。
规定立法权属于联邦委员会,并规定了联邦委员会的组成,各州选出十一名委员组成九十九人的联邦委员会;
行政权属于联邦主席,以及规定主席产生的办法,即九十九人的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推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
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
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联邦委员会、联邦政府和联邦最高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來组织联邦机关,行使联邦权力的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分权”:联邦政府机构由彼此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组成,立法权属于联邦委员会,行政权属于联邦主席,司法权属于联邦各级法院,联邦委员会负责立法,联邦主席负责实施法律,联邦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制衡”:立法权属于联邦委员会,又受到联邦主席和联邦法院的制约;行政权属于联邦主席,又受到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的制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又受到联邦委员会和联邦主席的制约,通过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
这种制度防止一家独大,一人说的算,最终实现了联邦权利的制衡。
另一亮点是明文规定了文化、科技、军事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