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份证据是苏晟在被捕当天的尿检结果和一份毒品尿检阳性时限表。
霍燃淡声解释:“被告人的尿检结果为阴性,大麻用药后尿检阳性时限为2小时-56小时,也就是被告人在检测前的56小时内没有吸毒。”
也就不存在人为猜测的杀人动机——因为被撞破吸毒而起意杀人。
第四份证据是苏晟和“遥遥”的微信记录,由警方提供的。
霍燃看着法警将书证出示在苏晟的面前,清晰地看到苏晟的表情猛的一变,他转过头,看着霍燃,眼里有不安,有混乱,有狼狈,还有惊恐,苍白的嘴唇颤抖着。
截图里——
苏晟:“早上阿姨过来做卫生,还买了苹果,想吃你切的兔子苹果。”
遥遥很久才回复:“好,等会过来。”
然后就是截图的最后一句,隔了3个小时,苏晟说:“兔子苹果更可爱了,今天很开心!”
还发了兔子苹果在茶几上的照片。
最后一份证据是警方在案发后,在苏晟公寓拍下的照片,凌乱的茶几上摆着一个盘子,兔子苹果已经不见了,但还有果皮残核在盘子里。
霍燃:“从第三份证据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个叫‘遥遥’的人,在事发的当天早上,去过被告人的公寓,并且用那把水果刀,切了兔子苹果;警方在案发之后拍摄的照片里可以看到,被告人当天吃完苹果,并没有清洗过盘子,自然也不会洗水果刀,而被告人在第一轮讯问中也说过他没洗过水果刀,也就是说,本来那把刀上应该还有‘遥遥’的指纹,但现在只检测出被告人一人的指纹。如果是被告人在案发后试图擦拭,掩藏痕迹,那刀上什么指纹都不会留下,而不会留下这么多枚又清晰的只属于苏晟的指纹,所以刀上的指纹明显更符合被告人所说——他回家踩到水果刀,捡起来的同时,留下了指纹。”
苏予松开了紧紧攥着的手指。
审判长问秦誉:“公诉方对证据有意见吗?”
秦誉绷紧了两腮,脸色有些差,语气沉了下来:“有,辩护人对证据所证明的结论,进行无端猜测,是对被告人行为的随意猜测,不具有可信性。”
霍燃的证人是负责苏晟公寓清洁的阿姨。
霍燃问她:“你平时具体负责哪些工作?频率如何?”
阿姨:“每天早上8点打扫卫生,清洗碗筷、拖地、换洗被子等等。”
“也就是你只有每天早上8点会到被告人的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