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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独家举办(1 / 3)

在李二得到制盐之法,土豆,玉米等物之后,心中建立一个强盛国家的信心更加充足!

……

因为粮食的问题,如今大唐登记在册的人口只有三百万户,一千多万人。而逃向深山老林的人也不在少数,更有各地的隐户不计其数。

在这个时代,因为一点口粮而卖掉自己的事情再平常不过了。达官贵人们更是用尽办法将一些人口抹去,这样就不用交赋税!

唐初,经过长期战乱,社会经济凋敝不堪,恢复农业经济成为当务之急,624年李渊即颁布了新的均田令,大体沿袭了北魏的均田制度而又有变更。规定凡年满二十一岁的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一顷,即百亩,包括口分田八十亩;寡妻妾授给口分田三十亩。人死后永业田可传给后人,不用交还;口分田则由政府收回,转授给无田者。虽称不可买卖,但亦有例外:若由狭乡迁往宽乡可卖口分田;若无法葬送父母,又或移居外地,则可卖永业田。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代确立了一种称为「租庸调」的赋役制度。所谓租、庸、调,即指田租、力役和户赋。

丁男由政府授田百亩,其中八十亩口分田死后归还官,二十亩永业田。但每岁须向政府交纳栗二石或稻三斛,叫「租」,由口分田支付。

丁男每年须服劳役二十天,闰年加二天,欲免役则一天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吋五分,称为「庸」。

如果不去服劳役,缴纳绫、绢、絁各二丈及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谓之「调」。与「租」相对。

「调」主要是由永业田支付,因均田制下土地用途受制所致。口分田种粟、稻,而永业田种桑、麻,正好是「租」和「调」所要求之物。

如国家有事,可以庸代租、调:另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则租调都免。

除个别唐律所列明的私有土地外,所有土地均为国有,不能买卖!

这限制了地主官僚兼并土地,严格实行土地还授的规定;严禁增加额外赋役。

但贵族、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土地买卖频繁;皇帝无限制赐田;富商、官僚等大肆兼并土地,庄园遍布各地,终究到了最后朝廷无地可授!

《唐律》从根本上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保护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的。

这一切说白了都是粮食闹得,也是人的私欲闹得。现在看着天下承平,但是有的地方已经漏出了兼并土地的苗头。

而丁一也是其中的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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