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民案’跟你关系不大,你不用管,我主要跟你说一下‘秦萌萌投毒’案。
一般来说这种案件有两个审理方向,一个是按照‘伤害罪’去走,一个是按照‘杀人未遂’去走,这关系到量刑问题,这些律师们都懂的,这一点我就不多说了。我打电话来是跟你说,你一定要跟你的律师讲,一定在应对检查机关的询问时,不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去谈,一定多着重强调中毒、损坏声带、致残、致死的方面,将他们尽量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上去引,引导他们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去提起公诉,明白吗?”
“噢噢,明白了。”在专业人士面前,张伟就是个法律小白,所以他又问道:“这二百多条和一百一十四都是什么条款,有什么不同吗?”
张奕解释道:“你去看看《刑法》就明白了,二者的量刑其实差不多,《刑法》二百三十二和二百三十四说的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而一百一十四和一百一十五条则是把‘故意’二字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到你的案件上就是‘投放有害物质’。区别在于前者有可能叛三年以下到死刑,后者最少都是三年起步到死刑,所以尽量让检察机关按照‘投放有害物质’去起诉,这样量刑会更重。”
经过这番解释张伟就明白了,一番感谢后挂了电话,上百度查了一下这几条,更加理解了张奕那番话的意思,不由道:“回头还真的好好研究一下法律,这懂法的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很歹毒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