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等证据。
口供作为古代诉讼证据之王的地位,随着“五听”狱讼审案方式的应用而确立,并在后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五听是一种通用审讯方法,早在先秦时代就已应用在司法实践中。
一曰辞听,即所谓听其言词,理屈则辞穷;
二曰色听,即所谓察其颜色,理屈则面红耳赤;
三曰气听,即听其气息,理屈则气不顺;
四曰耳听,即审其听觉,理屈则听不清;
五曰目听,观其双目,理屈则眼神闪烁。
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为了避免刑讯滥用而造成冤狱,法律对于刑讯程序的规定非常严格。
所谓的“大刑伺候”,主要就是打板子。例如在燕唐,刑讯时使用长三尺五寸,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的专用讯囚杖,只能击打背、腿、臀,且要求这三个部位受刑相等。刑讯不能超过三次,用刑总数不能超过二百下。
如果达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数被告人仍不肯招认,便可以取保,并反过来拷问原告人。
审判,古称“断狱”。
断狱的程序和方式是:
一是案件审理的管辖。汉代县级有权判处死刑,唐以后,县级只能判决答杖罪;地区管辖,凡有犯罪,皆由案发所在州县审判。若牵连两个以上州县的案件,则按轻从重、少从多,后从先等原则,归其中的一个州县审理。
二是回避。审判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者,有受业师者、有恩仇嫌者、本部主管官者,皆须回避。
三是审判官的责任,法律规定要据律断案,不能故意或误失人人罪,否则按情节处罚。
四是审判期限,秦已规定有结案期限,燕唐也规定实行“三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其它易决案件不过三天。
五是依状断狱,不得在本状之外别求他罪。
最后是审判结果执行。
执行是依法定程序实现判决的内容和要求,答杖罪由原判机关执行;徒、流罪由府、州、县决配,交付专门机关执行。
如流刑有两至三千里之别,也有专门地点。
死刑,如属“情实”的,在行刑前五日再复奏一次。由刑部将“勾单”连同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交到该官府行刑。如孕妇犯死罪,产后百日执行,执行期限,徒流刑应送配所,不能稽留,延迟一日要笞三十,三日加一等。死刑在复奏批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