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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章 仙神法律法规(一)(2 / 4)

可做之事,仙者可行之法,仙者可理之根本,仙者功过之行也。”

芷翎道:“师尊!什么是功过之过?”

真王道:“过失一法,有天条管理,如正神仙官之管制法则严厉,我将与你们全部说一遍,用心记下所有。太微仙君功过格,文昌帝君功过格,都是主管天上天下所有人、仙、天人等功过。除此以外,也有诸神与与仙同其遵守纪律如《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是为上天法律也。诸正神之律有以下众多:

诸正神不得受民间词讼,违者徒九年。

诸正神非天地八节,不得受民间祭享,违者徒九年。

诸正神不得受民间祷祝,妄兴祸福,违者徒九年。

诸正神妄受民间咒诅,以致病於人者,处斩。损一人者,灭形。

诸正神非八节妄受民间财物一文以上者,处死。

诸正神受劝命血食一方,只得守护境土,妄兴一毫祸及於人民者,针决充替。放邪神娌鬼克害其境土方隅之民,徒八年。同作情意放者,加一等。受其财物者,处死。

诸正神,有邪鬼神入其境土,仰捉缚,具状送至东岳收管,违者徒三年。

诸正神受行司法官文牒,或指挥,而不奉行者,针决。故意违者,处死。

诸正神不得勑命而往民间行祸,处死。

诸正神部下所管神吏不得放令出入,侵害良民,违者徒九年。知而不戒者,处死。故违令者,并各分形。

诸正神不能守境土,以致鬼神为一方之灾,生民具状赴行司申论,法官遣符之类,到彼所在,而不同力追捉者,针决,流七千里。故意放令走窜者,处斩。

诸正神虽不为生民之害,而变形作怪,弄影唤人者,针次,流九千里。因而惊人者,分形。

诸正神拒逆法官,依神吏抗法条断罪。

诸正神所管方隅,有恶人逆鬼侵害生民者,仰擒缚送至行司,并具状申说恶人逆鬼情罪,待凭诛治。违者,以其罪罪之。

诸正神妄变形影,**生民男女者,分形。

诸正神方隅,有非命不合死生民,收管拘留所治,待凭院司追取。或具状申说者听。违者杖一百。

诸正神所管界分邻境相接之处,有鬼神为生民之害,仰同力追捉,或具状申说。谓以邻境相接之处所管而相推托者,各针决,流九千里。有一人首先诉者,原赦。如已被获而方告者,仍加罪一等。

诸正神盗杀生民,拘留部下驱使,他日以非命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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