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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黄巾之乱 第一百六十八章 迫降(四)(2 / 4)

的。这便是不同的社会环境和风俗习惯,所造成的法律制度的不同。

在中国,直到唐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才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

其内容主要有:“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3、谋叛。指背叛朝廷。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这所谓的十恶,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因此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所谓“遇赦不赦”。

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是自周朝以来便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周礼演变而来,强调的是秩序。所谓长幼有序,尊卑有序。孔丘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意思是:“做君主的要像君的样子,做臣子的要像臣的样子,做父亲的要像父亲的样子,做儿子的要像儿子的样子。”

更明确简单地说,就是每个人都要找好自己的位置,然后按照礼制行事。因此,要说军队是封建统治阶级控制人身体的枷锁,那么礼制便是控制人思想的枷锁。当所有人都认为寡妇改嫁是不对的时候,那它就是不对的。所以说,有时候法律也是可以反过来影响道德的。

后来,西汉董仲舒又将其简化,成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样,便在理论上为整个社会赋予了一整套制度,这一套制度便成为帮助统治阶级维持社会秩序的利器,是社会的根本制度,因此下克上便无法被人所容忍。

而直接挑战这一根本制度的行为,则被人称为“十恶”,遇赦不赦,一定要死的。所以说,当初在长社城外,朱儁欲将二十万黄巾降卒全部斩杀,在法理上是成立的。而若没有郭斌横插一脚,广宗城内的这十五万黄巾士卒恐怕也是这个下场。

因此,当上午时分官军以三十台抛石机进攻城内之时,城内的黄巾军确然认为自己除了死亡,怕是已经没有别的退路了。就在众人心灰意懒,想要死守广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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