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成龙对赵长风解释说:“首先那十五万存款可以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来解释。虽然阳江超并没有出具收据,也没有交给风景区管理局,而是用个人的户头存起来了。但是他并没有动里面的一分钱本金和利息收入,所以可以解释我不是受贿,用违反财经纪律这个条款还是能解释得通的。”
“另外这十五万块钱并不是风景区管理局的钱,所以更谈不上贪污,也谈不上挪用公款。这一部分大头不用考虑,那么只需要考虑剩下的三万多块钱了。”
罗成龙继续道:“这剩下的三万多块钱确确实实是风景区的钱,阳江超存入个人户头时并没有向其他领导说明,也没有让风景区管理局的财务部门知道,所以这就构成了挪用公款。”
“但是挪用公款是否构成了犯罪还分为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第二种情况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第三种情况是挪用管款归个人用于第一种非法活动、第二种营利活动之外的用途,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
罗成龙分析道:“阳江超的案子就适合第三种情况,虽然他声明了这些公款的用途是将来用于风景区的紧急业务招待上,但是并没有实际例证,所以法官到时候不一定予以支持,依旧按照挪用公款处理。这些公款阳江超是从两年前就开始存入私人帐户的,所以挪用期限就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因此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但是第三种情况中还规定了一个条件,就是数额较大。那么究竟是多少才算数额较大呢?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全看各地法院自己掌握。”
“就我所知,在我们中原省法院系统内部有一个标准,那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只有达到这个标准,才可以认为是挪用公款罪。”
“阳江超从风景区管理局截留的业务推广费一共是三万两千多,超过了中原省法院系统内部规定的上限,所以说可以认定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但是我刚才询问过他,他最后一笔从风景区管理局中截留的业务推广费是三千五百元,检察院反贪局下达逮捕令的时候他这笔钱还差两天才够三个月。也就是说,这三千五百元钱可以不认为是挪用公款。那么阳江超挪用的公款只有两万九千出头。这个数额还在中原省法院系统内部规定的上限之下,所以说阳江超是挪用公款罪也行,说他不是挪用公款罪也行,就看我们如何操作和活动了。”罗成龙最后说道。
赵长风听得连连点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