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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章:朱元璋的改革(3 / 6)

好生商讨一番,关于这些官吏,到底要如何治理之事。”

“咱这些年来,对于惩戒贪污行贿,如此严苛,可顶风作案之人,依旧不在少数。”

“这些人之中,不少还是咱钦点的进士,无论是从面相上看,品德上看,咱都感觉不该是能够做出这些事情来的。”

“可是偏偏,查探之下,就是这些人,枉顾了咱的恩德,一个个贪起来,越发可恶。”

“有些地方,连着三任官员,都被咱发现了贪污之事处死,偏偏这上去的第四任官员,不顾前车之鉴,也是要贪。”

“大明开国二十六载,咱也杀了二十六载,偏偏这些家伙,给咱一种杀之不尽的感觉。”

“詹徽,你倒是跟咱说说,他们这些人,到底是怎么想的。”

朱元璋的语气中,有埋怨,有愤怒,亦有不甘,欷歔。

在《大明律·刑律》中,朱元璋专设《受赃》一篇,共十一条。

依次为《官吏受财》、《坐赃至罪》、《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对官吏受财的现象作了极为详尽规定。

上自皇亲国戚,下至地主富商,如若有犯,都要依法惩处,决不能以私害公而放纵一个罪犯,也决不允许以金赎罪。

该杀则杀,该罚则罚,一视同仁,案情全部查清后,行贿者与受贿者均受同罪。

在朱英入宫前,对待贪污的官吏采用酷刑,杀鸡儆猴,也是朱元璋立下的雷霆手段。

对于惩治贪官的刑罚,肉刑有墨面文身、剁指、断手、刖足、挑筋等。

死刑有族诛、凌迟、枭首、弃市、“剥皮实草”等。

真可以说,在反腐这块,自从大明立国之后,就一直围绕在朱元璋的身边。

朱元璋为了加大反腐力度,设立了从朝廷到地方的监察机构,其组织之严,权力之大,都是前朝历代绝无仅有。

在中央朱元璋设立最高反腐机构都察院,将刑、检、法职能集于一身。

不久又设置六科给事中,专事纠举弹劾六部中的贪官污吏。

在地方上,除了有朝廷派遣的监察御史外,同时又在各省设按察司,掌监察之职。

后来又设立“巡抚“制度,由朝廷派亲信重臣大臣到各地出巡,监察地方官吏。

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向全国颁布了《大诰》,其中有一条新规定: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职的官员,赋闲的官员。

若胆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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