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医提举司。
并不是每个行省都设置的有,“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五省各立一司,余皆无”。“不设司的行省则设提领所或置太医散官进行管理。元代官医提举司的设置是地方医政设置的创举,对于加强个体医户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2,医户。
“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各有所统辖。”
这只是简单的一个概括,往细里分,信奉伊斯兰教的还有答失蛮,信奉基督教的有也里可温。根据役种又有站户(站赤)、灶户(盐)、窑户等等。
战国时,有一位慎子,他这样说到:“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而针对元朝的户籍制度,后人评价,却是真正的“以天下奉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