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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七章 后院起火(2 / 3)

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次,律所主任是律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律所的实际投资人找个资深律师挂名主任,可大可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律所用了挂名的主任应该怎么处罚,但这也明显不符合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人对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及律所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等规定,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假的合伙!

假合伙,说你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也没错,虽然没有违反第八条要怎么处罚的规定,但是这个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我猜都猜得出吴短峰是怎么投诉我们的,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律所没有依法设立,应当吊销我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呗!

想完这些法律关系,我咬牙切齿地说道:“这个吴短峰,就像只苍蝇一样一直嗡嗡嗡吵,你打算怎么搞他?”

李健说道:“我的影子已经出动对他进行了各种布控,因为刚开始没有发现他什么问题。”

我说道:“对于这种恶人,就要用雷霆之法速战速决。但是我提醒一下,你们也不要做得太过火,让他知难而退也不是不可以。”

李健说道:“去你的,火都烧屁股了你还为对方着想,师傅留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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